恋爱期间的支付,分手时能否索回
更新时间:2021-02-24 2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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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潘家永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有时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热恋中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或发红包也非常普遍。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分手时,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
晓雪和小闻原是一对“00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闻经常送小礼物给晓雪。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闻买单。在节日、纪念日、晓雪生日等特殊日子,小闻还通过微信向晓雪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雪均予收取,先后累计1万余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随后,小闻要求晓雪退还转款1万元,并分担就餐费3000元,遭晓雪拒绝。
本案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形成共识。
▪ 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小闻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而且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小闻要求晓雪退还钱款和分担就餐费没有依据。
贞贞与曹某相处1年后订婚,订婚那天,曹家交给贞贞家礼金88888元和一些饰物。不料,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曹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贞贞退还彩礼。
贞贞称,按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甩女方的,女方家不用返还彩礼;女方甩男方的,女方家须返还彩礼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因此自己有权不退还彩礼。
彩礼,系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常见的彩礼种类有钱款、金银首饰、家电车房等。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是说,处理有关民事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时,可以民间风俗习惯作为依据。而关于悔婚时女方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法律是有具体规定的,所以不能按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就是说,男方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曹某要求贞贞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财物的,如给付大额钱款,赠送名表、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或者作为对另一方的物质帮助,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甚至会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当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当然,也有不少此类案件被法院认定属于一般赠与。究竟是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这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
沈某(男方)和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年后举行了订婚仪式,沈某按照习俗给了唐某家订婚礼金16万元。
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期间,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1万元,让其购买衣服。后因琐事、性格差异等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沈某在双方同居一年后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唐某返还彩礼16万元和购衣款1万元,而唐某不同意全额退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结婚不成引发的返还彩礼和大额财物纠纷的处理秉持以下三个原则:
▪ 一是过错原则,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 二是综合分析各种情况,如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的花销,女方已经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时间的长短、是否已举行过婚礼等;
▪ 三是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
如果沈某将本案诉至法院,唐某可以从上述有关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彩礼款。至于沈某转账给唐某购买衣服的1万元,属于一般赠与的性质,唐某可以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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